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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杰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杰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83号罪犯刘杰平,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平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杰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杰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杰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