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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晶与被执行人孙雷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孙某甲(4周岁)随原告生活,被告孙某某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元,此款于2014年4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2014年子女抚育费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申请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子女抚育费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