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686号罪犯李翔,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涡刑初字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邢应根、邵芳出庭,罪犯李翔、证人卢茂俊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翔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数罪,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