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胡志金、张星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胡志金,张星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47号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胡志金。被告:张星乐。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金、张星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