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裴瑞生申请执行李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瑞生,李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13-2号申请执行人裴瑞生,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藁城区北蒲城村人。被执行人李兴君,男,1960年8月7日生,汉族,藁城区北蒲城村人。裴瑞生诉李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裴瑞生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在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君的银行存款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