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138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XX,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史振宇,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XX,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秦少敏,系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振宇、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秦少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2013年农历5月份原、被告约定,被告为原告承建房屋,由原告提供图纸,被告按图纸规定建房,2013年9月份房屋建筑6层,被告封顶,主体建筑工程基本完成,还剩余内外粉墙、门窗水电没有完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经原告查看,被告没有按图纸建房,各个横梁建筑标准远远小于图纸标准;房屋质量不达标,相关建筑不合格。房屋虽未完工,已成危房。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被告拒绝。房屋建设已停工超出1年,房屋不能使用,被告已经违约,致使原告损失巨大。为此,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判令被告拆除房屋,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张XX辩称,被告方已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建房且房屋质量合格,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继续履行2013年6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反诉被告陈XX辩称,反诉原告张XX没有按照合同图纸施工而且工程质量不过关,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应予解除,更不应支付工程款20万元,利息没有约定不应支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原告有土地一宗,被告为其建房。经质证,被告提出该证据系复印件,若原告不能提供原件,无法查明证据来源及其真实性。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理由成立。2、工程承包合同及图纸,证明原、被告2013年6月16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图纸进行施工建房,被告未按图纸施工,三层梁不符合图纸要求。合同约定7层进行封顶,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经质证,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图纸有异议,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过图纸,被告只是按照原告的要求自行建房,如果原告向被告提供过图纸,应当由原告出具被告认可图纸的手续。原告在诉状中陈述,2013年9月份房屋建筑6层被告封顶,主体工程基本完成,还剩余内外粉墙、门窗、水电没有完工,属于原告自认,结合原、被告的工程承包合同第4、5条,主体每完成3层,原告应付本三层工程款20万元,2013年9月份房屋已建成6层,且封顶原告予以认可,原告应再付工程款20万元,原告至今拒付,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应当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经审查,被告对建房图纸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3、收到条,证明房屋建成3层后,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照片6张,证明被告所见房屋横梁达不到基本的质量要求,造成房屋不能居住。经质证,被告提出照片仅能证明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建房且不存在质量问题。若原告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理由成立。5、照片2张,证明被告所建是6层封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7层封顶,已经违约。经质证,被告提出照片证明被告已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建房且已封顶。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房屋已建成6层的事实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6月16日,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张XX为原告陈XX承包建房,承包方式为总包,总包包括钢筋、水泥、砖块、水电、防水、入户门及窗户,建筑款等均有被告张XX全部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外界因素有原告承担,规划局、防空办、城管等一切税费全部由原告负责;承包价格每平方米800元,平方面积按建筑面积实际平方决算;付款方式,主体每完成三层,原告付本三层的工程款20万元;7层结束(封顶)付20万元,粉刷结束、门窗安装好、水电(只穿主线)安装好付20万元,下余款竣工40天内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开工日期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12月26日竣工。被告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如超期每天加罚5000元,因停水、停电和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以及原告的原因除外;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按图纸施工,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图纸施工,图纸为三层框架,实际施工为二层框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应有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协议签字后生效,工程完成工程款付清。在施工过程中,2013年9月14日被告张XX收到原告陈XX建房工程款20万元,后因建房质量问题,原告要求修复,被告拒绝,以致停工,现房屋6层已建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称被告建房存在质量问题且拒绝其修复要求,已构成违约,但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拆除房屋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7层结束(封顶)付20万元,被告的承建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7层结束(封顶),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承建原告的房屋没有竣工并经验收,故被告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2013年6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反诉费2150元,原告负担5800元,被告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伍班审 判 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荆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