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方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现锋,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方现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137000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