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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又琳与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又琳,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陈培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刘又琳,女,汉族,生于1954年1月11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殷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进,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1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进。被告陈培跃,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4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又琳与被告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陈培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又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又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刘又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