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威与李维峰、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李维峰,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杨威,男,汉族,大石桥市人,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李维峰,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杨旭,女,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原告杨威诉被告李维峰、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维峰、杨旭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威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5000元,其说法是欠银行贷款,希望原告帮忙,所以原告才同意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维峰、杨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李维峰向原告杨威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甲方:杨威,乙方:李维峰;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25000元;乙方定在2014年4月18日还清欠款;2014年4月1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借款2000元,尚欠借款230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条及原告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杨威与被告李维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杨威已将借款交给被告李维峰,被告收到借款后,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告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李维峰与被告杨旭系夫妻,且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杨旭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被告李维峰、杨旭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维峰、杨旭共同给付原告杨威借款本金23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李维峰、杨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天伟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菁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