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任爱芬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任爱芬,王章强,刘铁刚,张伟伟,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邢台市。负责人王耀发,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任爱芬,女,住邯郸市。被执行人王章强,男,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刘铁刚,男,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张伟伟,男,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张玲玲,女,住邯郸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8,309.83元及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70元、保全费2,260元,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章强银行存款3487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