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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白宝洪、白铁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洪,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白宝洪,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栓,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柱,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山,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铁栓有轿车一辆(牌照号为冀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铁栓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