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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严少华与叶桂贤、黄子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少华,叶桂贤,黄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严少华,女,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桂贤,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子明,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严少华与被执行人叶桂贤、黄子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南民一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桂贤、黄子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严少华支付551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09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南法执字第5623号。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子明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Y×××××的车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理。除此之外,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中止执行。2016年12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恢98号。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岑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在该社各项分配款的支取,并要求该社在有分配款时协助扣留提取至本院代管款账户。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到庭向申请执行人自行给付了1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伍凤颜执行员  黎永生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