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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油松路154号盛波工业园厂房二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69115768X。法定代表人周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丰巷3号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00184。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委托代理人唐华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被告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视安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7.5元,由被告被告杭州锐虎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俊诚(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