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开旺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开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19号罪犯陈开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长源村长后坑**号。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28643.83元。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陈开旺于2011年8月9日入监服刑。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陈开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开旺不予假释。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闽宁监假(2015)28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陈开旺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旺减刑后,曾于2014年5月因不听从民警指令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告人陈开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惠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福建省宁德监狱与罪犯陈开旺的哥哥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建瓯市司法局作出瓯司矫评估(2014)11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2、(2009)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闽刑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2011)闽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书、(2013)宁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3、《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陈开旺与陈开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兄弟关系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陈开旺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原判决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并落实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可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开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代理审判员 崔龙生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