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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菊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郑菊亭。委托代理人蔡治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法定负责人刘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菊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菊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5元。审 判 长  滑智文审 判 员  何俊英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