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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灿烽与刘心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灿烽,刘心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郭灿烽,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心怡,住湖北省郧县。委托代理人:何丽霞,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灿烽诉被告刘心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灿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灿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灿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灿烽负担。审判员  吴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俊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