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谢高杰诉被告李俊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高杰,李俊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谢高杰。委托代理人崔静勇。被告李俊卿。原告谢高杰诉被告李俊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高杰及委托代理人崔静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就MOCO新世界7号楼(位于郾城区嫩江路东段,会展中心西北角)内外粉事宜达成一致,由被告李俊卿承包施工,双方约定总工程工资为740000元。在实际施工中原告向被告李俊卿支付615500元工程工资后,被告李俊卿开始违约,不再派工进行施工,且被告已经施工的部分工程不合格,通知被告维修重做,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另找人施工,并产生工程工资224926.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工资224926.8元,被告不但不支付原告工程工资224926.8元,反而领着许多人到市劳动局闹事,一是因为市劳动局做工作施压;二是为了稳定,不得已原告在市劳动局的见证下又给被告124500元。原告谢高杰认为,在被告李俊卿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为被告垫付工程款224926.8元,该工程款224926.8元理应返还原告,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李俊卿返还原告谢高杰工程款22492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俊卿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谢高杰与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将MOCO新世界1号、2号、6号、7号楼内外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谢高杰后谢高杰将7号楼内外粉刷工程分包给被告李俊卿,工程款为74万元,施工过程中,原告谢高杰支付给李俊卿615500元工程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工程借支款条为证),因李俊卿未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且有部分工程不合格需要维修,原告谢高杰要求李俊卿对工程继续施工和维修,但李俊卿没有继续施工也没有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2013年10月9日原告谢高杰又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和维修,花费费用共计224926.8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李俊卿带领民工到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原告支付下余工程款124500元,在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监督下谢高杰将124500元发放到每位民工手中,被告李俊卿向原告谢高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谢高杰工人工资(新世界工地7﹟楼)¥124500元整,壹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借款人:李俊卿,2014.1.27。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与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的施工及维修结算单、被告李俊卿给原告出具的工程款借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保献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谢高杰将MOCO新世界7号楼内外粉刷工程分包给被告李俊卿施工,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因李俊卿已经实际进行施工,且谢高杰已将工程款74万元支付给了李俊卿,故,双方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因被告李俊卿未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且有部分工程不合格需要维修。原告要求被告李俊卿继续施工和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但被告李俊卿既没有继续施工又没有对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原告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并无不当,因原告已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被告,故对原告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和工程维修费用共计224926.80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高杰工程款22492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被告李俊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朱开元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