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英与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杨建文,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4)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