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谋雄与被执行人黄丽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谋雄,黄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张谋雄,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丽真,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谋雄与被执行人黄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丽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房产及土地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