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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翔江与陆云香、宋增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翔江,宋增太,陆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朱翔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宋增太,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陆云香,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朱翔江与被执行人陆云香、宋增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执行回全部案款143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朱翔江,申请执行人朱翔江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延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