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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广志与罗东、张新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广志,罗东,张新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代广志。被告罗东。被告张新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广志诉被告罗东、张新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广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新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代广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广志撤回对被告张新梦的起诉。审判员  孟笑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