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广志与罗东、张新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广志,罗东,张新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代广志。被告罗东。被告张新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广志诉被告罗东、张新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广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新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代广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广志撤回对被告张新梦的起诉。审判员 孟笑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