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桥溪、陈青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桥溪,陈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赵桥溪,男,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陈青华,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青华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由被执行人陈青华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青华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