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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上海瑞和文物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上海瑞和文物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123号原告刘玉明,女,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上海瑞和文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田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委托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诉被告上海瑞和文物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诉讼中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