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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雷秀娟与王金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秀娟,王金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雷秀娟,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王金胜,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秀娟与被告王金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秀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秀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