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蓓与马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执字第00612号马俊杰:你与马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颍民一初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诉讼、执行费用。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动履行义务,可汇款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颍上县人民法院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王西洲联系电话:4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