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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35-1号原告大荔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马某,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朱西江、殷雪雪,系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汉族,住所武功县大庄镇。委托代理人秦文、雷伟,系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元。审 判 长  赵永义审 判 员  周世广人民陪审员  路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