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