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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