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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旭林与郑敬辉、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仲辉、东莞市含娜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旭林,郑敬辉,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仲辉,东莞市含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方旭林,男。委托代理人: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雅宁,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执行人:郑敬辉,男。被执行人: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明珠1号。法定代表人:蒋素珍,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仲辉,男。被执行人:东莞市含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村头村东二巷1-3号铺位。法定代表人:樊小敏。关于方旭林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郑敬辉、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仲辉、东莞市含娜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3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承怡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