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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品富与金继才、但应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品富,金继才,但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徐品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金继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但应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徐品富诉被执行人金继才、但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1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金继才、但应萍长年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