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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涛,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磊,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威,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行长。委托代理人虞长娟,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2号25层。法定代表人陈续华,副总裁。原审被告上海丽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涛。上诉人周涛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丽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丽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涛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4元,减半收取23132元,由周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