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行审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英芳、李其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其龙,徐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来行审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交通巷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金柱,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从梅,来安县杨郢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XX。被执行人:李其龙,农民。被执行人:徐英芳,农民。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来征决字(杨)第131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其龙、徐英芳征收社会抚养费188720元。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杨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