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42。被告徐某乙,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19。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