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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42。被告徐某乙,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19。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