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敦余、霍绍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敦余,霍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162号申请人: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礼宏,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敦余,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霍绍文,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敦余、霍绍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房地产、车辆情况,现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