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督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才太吉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才太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督字第31-1号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察苏镇希望街法定代表人:史永庆(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才太吉,女,藏族,1980年02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2015)都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才太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才太吉己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23日(2015)都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由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