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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木泉与周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泉,周某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吴某泉,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江谷镇。被告周某文,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城中街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学全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绯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