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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瑞康资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瑞康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0862-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瑞康资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80087-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法定代表人潘泽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界之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瑞康资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世界之窗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世界之窗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世界之窗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刘 凡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