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王运堂与胡建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堂,胡建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堂,男,194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德新路27号居民。被执行人胡建廷,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临猗县楚侯乡董家庄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运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建廷账户的存款一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八元七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