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缪发旺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缪发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40号申请人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元路28号付8号。法定代表人李秉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蒲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缪发旺。委托代理人辛建利,陕西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鑫兴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熠审判员 史 琦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