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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少珍与候正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珍,侯正洋,张随引,张聪亮,王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78号原告王少珍,女。被告侯正洋,男。被告张随引,女。被告张聪亮,男。被告王雪云,女。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以(2014)灵民一初字第19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聪亮、王雪云位于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四间二层门面房及2.96亩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侯正洋、张随引、张聪亮、王雪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张聪亮、王雪云在其2.96亩土地上建有坐北向南四间二层房屋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聪亮、王雪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四间二层门面房及2.96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坐北向南四间二层房屋一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