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仁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钟吉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钟吉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罗仁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罗洪军,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谭金明,巫溪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吉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钟吉安,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仁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钟吉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仁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仁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仁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