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金长卿与陈从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卿,陈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金长卿,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从兵,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从兵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