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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金长卿与陈从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卿,陈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金长卿,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从兵,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从兵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