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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林芳与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林芳,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宋林芳。被告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68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山,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林芳诉被告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林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宋林芳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宋林芳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