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47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玉龙春食品经营部与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帝景豪庭酒店申请诉前��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47958号申请人北京玉龙春食品经营部(李海建,男,38岁,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135号。被申请人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帝景豪庭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法定代表人唐兰兰,经理。申请人北京玉龙春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航华科贸支行账号内存款49923.3元。申请人北京玉龙春食品经营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玉龙春食品经营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航华科贸支行账号内存款49923.3元。二、冻结担保人李海建在农行北京朝阳路北支行账号内存款49923.3元。申请人北京玉龙春食品经营部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