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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海吉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同邦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吉氏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同邦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38号申请人上海吉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蒋浴5014号1栋108室。法定代表人:梨庆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同邦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北区机场路立交桥。法定代表人:郝剑,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吉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同邦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