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姜顺玲,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德铭,广州花都区花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