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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德君与邓安钦、陈五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君,邓安钦,陈五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80-1号申请人陈德君,男。被执行人邓安钦,男。被执行人陈五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五松之妻范家香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仙临支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陈五松之妻范家香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仙临支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5400.00元。三、扣划被执行人陈五松之妻范家香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仙临支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四、扣划被执行人陈五松之妻范家香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仙临支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