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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苏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苏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石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新沂苏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临沭中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吴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苏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苏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沂苏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苏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