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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太康县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太康县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伟,李红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英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戚慧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五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负责人:张文涛。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超,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太康县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王伟、李红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本次事故是车辆发生故障,轮胎自燃引起,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货物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代位权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侵权关系,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系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北京万宇基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基于讼争《货物运输合同》可主张的求偿权,即本案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主张本案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依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定内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