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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百灵与赵百权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灵,赵百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孙百灵,男性,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赵百权,地址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组。孙百灵申请执行[赵百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百灵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代理审判员 : 佟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