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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非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邓绍木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邓绍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法非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佳,局长。被执行人邓绍木,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70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1692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拆除被执行人邓绍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70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限被执行人邓绍木于2015年5月24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6920元。案件执行费653元,由被执行人邓绍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朱建生审判员  凌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